2014年11月15日 04:10
夫妻間贈與不動產,財政部放寬計算奢侈稅的持有期間。財政部昨(14)日表示,夫妻之一方取得配偶贈與的不動產,日後出售在計算奢侈稅持有期間時,可合併計算他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的持有期間。
財政部表示,坊間常見夫妻誤解奢侈稅的排除條款,採贈與方式移轉自用住宅給配偶,但出售時卻未注意持有期間是否已超過2年,反而被額外課徵「冤枉稅」。
官員強調,夫妻間相互贈與不動產,即使放寬不動產持有期間的計算,但民眾如果持有未滿2年即出售,還是有被課奢侈稅的風險,呼籲民眾要小心計算持有期間,若有相關疑問可洽詢在地國稅局。
財政部昨天發布最新解釋令,夫妻間贈與不動產,或因離婚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之不動產,在日後銷售計算持有期間時,可將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的持有期間納入計算。
舉例來說,甲在101年1月買進不動產作為新房,並和乙結婚;隨後,甲在103年1月將不動產贈與給乙,乙則在當年度3月以1,000萬元為代價出售不動產。
官員說,在奢侈稅解釋令發布前,乙持有不動產的期間計算,是自獲贈時到出售時點,因持有期間未滿2年,乙必須報繳150萬元的奢侈稅。
不過,財政部自即日起,放寬持有期間的計算可回溯至甲買進不動產的時點,因此該不動產的持有期間是自101年1月至103年3月,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,不會有奢侈稅的問題。
另外,官員也提醒,常有夫妻誤信代書建議,以為奢侈稅排除條款當中的「受遺贈取得」者,包括贈與取得的房地產,但夫妻之間贈與取得的不動產,仍屬於奢侈稅的課稅對象。
原文連結:http://www.chinatimes.com/newspapers/20141115000106-2602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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