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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財政部國稅局表示,蘇君於2012年1月買入新北市未辦「保存登記」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,該房地已依法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、契稅及房屋稅,且辦妥土地所有權登記,蘇君於2013年1月訂約將該房地出售予何君,因未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簡稱奢侈稅)排除課稅規定,應課徵奢侈稅。

 

該局表示,按「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、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,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簡稱奢侈稅)。」「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,項目如下:一、房屋、土地: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。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,不包括之。」分別為特銷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。

 

該局進一步說明,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,縱使係屬違章建築、鐵皮屋……等未辦「保存登記」房屋,仍屬奢侈稅課稅範圍,如未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,仍應依法課徵奢侈稅。

 

保存登記指依法新建或舊有之合法建物為確保其權屬,而向建物所在地之地政機關申辦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,俗稱「保存登記」。其性質大約有三種:(1)第一次登記--將建物標示及權屬登載於登記簿上,以確定產權。(2)任意性登記--建物所有人為確保其權屬所為之登記,故是否辦理第一次登記,法令並無限制及規範。(3)非全面性登記--依法新建或舊有合法之建物始「得」辦理登記,故並非全部之建物皆得辦理。

 

原文連結:http://www.mygonews.com/news/detail/news_id/110690/買賣當心!出售未辦登記房屋,仍應課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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