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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拍賣 凶宅…特殊屋況須公告

【聯合報╱記者黃驛淵/台北報導】2014/05/21

聯合報曾報導,台南單親媽媽莊明玉買到「凶宅」法拍屋,卻找不到銀行貸款。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強制執行法修正案,要求法院拍賣不動產,須公告載明凶宅、輻射屋、嚴重漏水等足以影響交易的「特殊情事」。

聯合報去年報導,莊明玉向法院買下台南善化一處舊透天厝法拍屋,事後卻沒有銀行願意貸款,查問之下才知買到凶宅。莊因告貸無門而付不出尾款,最後被迫棄標,辛苦儲蓄的卅九萬元也遭沒收,莊明玉一度難過到想自殺。

修正後的強制執行法明確定義,特殊情事就是指:海砂屋、輻射屋、地震受創、嚴重漏水,火災受損,或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(即「凶宅」)等屋況,民眾在資訊充分揭露下,決定是否投標買屋。新法明文規定,未來法院查封時,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,載明是否有「特殊情事」情形。

此外,執行法官或書記官在調查屋況時,警察及其他機關、團體不得拒絕調查;債務人(屋主)若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虛偽陳述,法院得予管收。

立委賴士葆、丁守中、陳亭妃認為,法院未適度揭露屋況資訊,對弱勢購屋族不公,於是提案修法。

賴士葆在提案說明指出,現行法院拍賣的標的資訊揭露未翔實,嚴重影響民眾權益,例如房子是非法占有鄰地、曾發生自殺或他殺的凶宅等,法院卻以「不負瑕疵擔保責任」推卸,對民眾權益侵害甚鉅。



原文連結:http://money.udn.com/house/storypage.jsp?f_MAIN_ID=414&f_SUB_ID=4054&f_ART_ID=30826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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