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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贈與逃奢侈稅 補帶罰
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吳佳蓉/台北報導】2014.07.11 03:35 am

 

逃漏特銷稅,又見新手法。高雄國稅局表示,日前發現有民眾甲在出售持有二年內房屋前,先將另一房產贈與給子女,以符合特銷稅免稅條件,之後子女再出售受贈房產,並將收入匯回給甲,形同假贈與且逃漏特銷稅,除遭補稅23萬多元,未來也將被處漏稅額三倍以下罰鍰

高雄國稅局解釋,依據特銷稅條例規定,凡出售持有二年內房屋,就得課徵特銷稅,持有時間一年內稅率15%一年至兩年間稅率10%;但若符合相關免稅條件,如所有權人及其配偶、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一戶自住房屋,且已辦妥戶籍登記、並未供營業、出租使用,就可免徵特銷稅

稅局實務上遇到不少案例,「假性製造」僅有一戶自住房屋的狀態避稅。

常見情形例如,想出售手中持有未滿二年的房屋,但名下有兩房,不符免稅資格,因此動歪腦筋把房屋假贈與給成年子女,再由子女出售,利用子女名下僅有一戶自住房屋的條件,規避繳納特銷稅。

此次案件的特殊處在於,民眾甲原持有兩戶房屋,一戶持有超過二年(A房)、一戶未滿二年(B房),先將A房贈與給子女,讓自己名下僅擁有一戶自住房屋(B房),隨後並售出B房,以符合免稅條件。

但稅局在進行稅契資料調查時發現,A房原是甲所擁有,但贈與給子女後,子女在一個月後就將房屋賣出,且將賣屋收入匯回給甲,形同贈與不實,既然為不實贈與,稅局因此合理懷疑甲是透過假贈與行為,藉此規避特銷稅,加上查到子女將售A屋收入回匯給甲,因此判其B房須補稅並罰鍰。

 

原文連結:http://udn.com/NEWS/FINANCE/FIN10/8796808.shtml

 

雖然奢侈稅已經實施超過兩年,不過我還是將上面的課徵條件整理出來供大家參考

課徵對象:出售持有兩年內的房屋。

稅率:持有一年內為15%,持有一到兩年10%

免徵條件:所有人及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有一戶自住房屋,未供營業或出租使用,且完成戶籍登記

期間計算:自房屋移轉登記完成日兩年內立約出售(注意是立約出售而非移轉)。舉例來說,我們在103年7月1日購入立約同年7月11日完成移轉登記,若是在105年的7/10日出售立約,則還是要被課徵10%的奢侈稅。(另外,由於法律中的日期計算不計入始日,故若105年7月11日移轉登記則還是要課奢侈稅,但105年7月12日就沒問題了。)

 

雖然坊間有不少逃漏稅的方法,但魔高一尺,道高一丈。

建議諸君還是乖乖納稅免得被抓到偷雞不著蝕把米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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